寿光市东方加油站位于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侯镇新海路以北,大九路以东,该加油站始建于1996年,属普通合伙企业,法人代表为李万山。该加油站共有职工11人,其中安全管理人员1人,经营油品为汽油和柴油。 寿光市东方加油站建有罩棚1座(下设加油机8台),埋地储油罐区1处(设双层卧式储罐5个,其中20m³汽油罐3个、20m³柴油罐2个),站房1处,柴油折半后计算加油站总容积为80m3,依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修订版)第3.0.9条,该加油站为三级加油站。该加油站已设有一次油气回收、二次油气回收、三次油气回收装置。 该站于2016年1月12日换发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编号:鲁油零售证书第3707123045号,有效期至2021年1月12日。该站于2016年6月13日换发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编号:鲁潍危化经[2016]005018号),有效期至2019年6月12日。该站经营期间未发生安全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进行安全评价。为此,寿光市东方加油站委托山东齐信安全评价有限公司进行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 接受委托后,山东齐信安全评价有限公司成立评价组,在进行资料与标准收集、现场调研、项目资料分析、危险与有害因素分析的基础上,依据《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山东省加油站安全评价导则》(鲁安监发〔2006〕114号),通过对该加油站安全管理、站址选择及总平面布置、加油工艺及设施、其他设施等方面的审查,选择相应的评价方法对其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和评价,编写完成了《寿光市东方加油站安全评价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