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企业产业链的延伸和转型升级,山东金城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投资新建2350t/a医药系列中间体项目。2350t/a医药系列中间体项目分三期建设,一期为200吨/年烟碱生产装置已通过验收并取得生产许可证;二期为1000吨/年头孢他啶侧链酸活性酯生产装置(该项目)、150吨/年头孢地嗪侧链酸、氨基噻唑乙酸和头孢替安侧链酸生产装置,其中150吨/年头孢地嗪侧链酸、氨基噻唑乙酸和头孢替安侧链酸生产装置尚未建设;三期为1000吨/年呋喃铵盐生产装置尚未建设。本次验收范围为2350t/a医药系列中间体项目中的二期-年产1000t/a头孢他啶侧链酸活性酯装置,项目位于东厂区南侧,总投资8265万元(包含安全投入337万元)。 山东金城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取得了2350t/a医药系列中间体项目《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为2020-370300-27-03-017448,内容包括200吨/年烟碱生产装置、1000吨/年头孢他啶侧链酸活性酯生产装置、150吨/年头孢地嗪侧链酸、氨基噻唑乙酸和头孢替安侧链酸生产装置和1000吨/年呋喃铵盐生产装置各一套,及相关配套辅助设施等。项目完成后,实现年产200吨/年尼古丁、1000吨/年头孢他啶侧链酸活性酯、50吨/年头孢地嗪侧链酸、50吨/年氨基噻唑乙酸、50吨/年头孢替安侧链酸和1000吨/年呋喃铵盐。本次验收范围仅包含2350ta医药系列中间体项目(1000t/a头孢他啶侧链酸活性酯装置),该项目建设内容为:头孢他啶车间、头孢他啶车间室外设备区、异丁酸储罐、溴素储罐、配套卸车鹤管、尾气吸收装置、物料/产品/废水输送管线,建设内容未超出立项范围,与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范围一致。项目于2023年4月30日开工建设,2023年11月5日完成建设,2024年2月20日开始试生产,自试生产至今,运行良好,达到设计要求,未发生安全事故,试生产阶段,装置产量、产品质量、能耗物耗水平达到设计水平,已通过72小时性能考核,所依托的公辅工程、上下游生产装置满足设计要求,72小时考核等详见附件。 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2022年修订)》辨识,该项目的产品头孢他啶侧链酸活性酯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副产品盐酸和氢溴酸属于危险化学品,所以该项目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根据《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3年完整版),项目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氯化工艺);根据《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3年完整版),项目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三氯甲烷;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头孢他啶生产车间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烟碱甲类罐区(罐组一)单元构成危险化学品四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依托设施中气瓶仓库构成三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修订版),该项目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项目,符合国家、淄博市的产业政策要求。根据《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推广先进与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7年第二批)》、《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应急厅[2020]38号)、《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二批)》(应急厅〔2024〕86号),该项目未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的安全技术工艺、设备,未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工信发〔2022〕5号)要求:化工项目原则上应在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实施。该2350t/a医药系列中间体项目(1000t/a头孢他啶侧链酸活性酯装置)建于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晟地路288号山东金城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东厂区内,山东金城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为山东省第一批认定的化工重点监控点。因此,该项目建设选址符合规划。 该项目生产装置相较于公司原有头孢他啶侧链酸活性酯生产装置,自动化程度更高,能耗降低,符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两高”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字〔2022〕44号)、《山东省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规定》(鲁工信发〔2022〕5号)的相关要求,不属于《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2年版)》(鲁发改工业【2022】255号)及《关于“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鲁发改工业【2023】34号)范围内认定的“两高”项目。 综上,该项目符合国家、当地政府产业政策及区域规划要求。 该项目人员依托厂区原一车间操作人员(66人),罐区依托罐区原有操作人员(6人),不新增劳动定员,人员均经培训合格后上岗。该项目采取连续工作制,年操作时间7200小时,管理岗位采用一班制,生产岗位采用四班三运转工作制。 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79号修正)要求,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变更”,许可范围:盐酸4170吨/年,氢溴酸1200吨/年。 因涉及工艺技术保密,不在此公示工艺和原材料用量情况等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