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业绩展示
山东大唐油气有限公司潍坊第七加油站 安全评价报告

单位名称

山东大唐油气有限公司潍坊第七加油站

项目名称

山东大唐油气有限公司潍坊第七加油站安全评价报告

项目简介

山东大唐油气有限公司潍坊第七加油站位于昌乐县营丘镇徐将军村北潍九路西侧,法定代表人为陈世超,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站经理刘鲁宁。该加油站成立于20081030日,取得昌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汽油、柴油零售;零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在本店内零售卷烟、雪茄烟(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销售陶瓷制品,工艺品,汽车用品,轮胎,燃油添加剂(不含危险品),化肥;汽车美容,装饰(不含维修);房屋租赁、发布广告,润滑油零售;日用百货便利店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该加油站已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证书编号:鲁油零售证书第3707053051号,证书有效期为20211019日至20261019日。2020511日取得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鲁潍危化经[2020]011015号,有效期为202062日至202361日。该加油站经营期间未发生安全事故。

该加油站现有埋地油罐4个,储罐均为埋地双层SF卧式储罐,单罐容积均为30m3,其中汽油罐2个,柴油罐2个,柴油折半计入,该加油站油罐总容积为90m3,根据《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3.0.9条之规定,为三级加油站。

该加油站现有职工6人,其中其中安全管理人员1人,技术管理人员1人,主要负责人、站经理、安全员已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并取证,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培训考核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70号,根据20216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根据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根据安监总局令第79号修订)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发需进行安全评价,因此,山东大唐油气有限公司潍坊第七加油站委托山东齐信安全评价有限公司进行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

接受委托后,山东齐信安全评价有限公司成立评价组,在进行资料与标准收集、现场调研、项目资料分析、危险与有害因素分析的基础上,依据《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山东省加油站安全评价导则》(鲁安监发〔2006114号),通过对该加油站安全管理、站址选择及总平面布置、加油工艺及设施、其他设施等方面的审查,选择相应的评价方法对其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和评价,编写完成了《山东大唐油气有限公司潍坊第七加油站安全评价报告》。

评价人员

类别

姓名

安评师资格证号

项目负责人

朱   宏

S011041000110201000653

项目组成员

孔 岩 龙

S011037000110192001990

于   杨

S011011000110201000226

宋 晓 虎

1700000000301132

郭   涛

S011037000110192001668

项目编制人

朱   宏

S011041000110201000653

项目审核人

杨   娟

1700000000100133

过程控制负责人

陈 秀 娟

1100000000302201

技术负责人

高 亚 旭

1100000000100159

技术专家

姓名

专业

职称或资格




现场勘查人员

朱宏、孔岩龙

报告提交时间

2023522

报告结论

本评价认为,山东大唐油气有限公司潍坊第七加油站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要求。加油站应针对本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不断提高加油站的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经营。